close

  徐清
  社會撫養費屢遭質疑後,終於迎來制度大修。送審稿統一征收標準、規範征收程序、公開征收總額等規定頗具亮點。然而,在公眾關註的社會撫養費“究竟撫養誰”這個核心問題上,送審稿仍未作出明確回答,僅籠統重申,社會撫養費應全部上繳國庫,不得返還或者變相返還征收機關,不得截留、挪用、貪污、私分。
  以往的種種“亂象”表明,社會撫養費實質上已經異化成為一些地方財政、個別部門的小金庫,以致輿論發出了“社會撫養費到底撫養了誰”的質疑。
  那麼,社會撫養費應當撫養誰?從立法本意看,社會撫養費是為調節自然資源的利用和保護環境,適當補償政府的社會事業公共投入的經費,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費用。懲罰違規和保障守法如同一個硬幣的兩面,既然以補償自然、社會資源為由征收社會撫養費,那相對應的,社會撫養費理應做到專款專用,投向特定的醫療、教育等社會公共事業,才能獲得足夠的正當性。
  如何專款專用?首先,社會撫養費應全部上繳中央財政,防止其成為地方財政的增收手段而用途異化。其次,明確社會撫養費主要用於提供免費婚檢、免費產檢、出生缺陷干預等優生優育醫療服務;落實計劃生育家庭獎勵、補助、扶助、幫扶等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政策;探索中小學免費午餐、免費校車等兒童福利政策。最重要的是,應每年詳細公開社會撫養費征收和使用的詳細賬本,接受社會監督。  (原標題:社會撫養費不能成增收手段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id31idlsdx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